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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2017-12-26 15:50  (来源: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运输管理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阳朔镇清泉路1号 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8709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4 30 日国务院令第406 号,2016 2 6 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7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16126日修改,自20058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3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3

实施对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企业(公司)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4 30 日国务院令第406 号,2016 2 6 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7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16126日修改,自20058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6

行使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7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7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16126日修改,自20058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0

申请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五章第一节第三点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有限制,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桂林市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对企业自有营运客车车辆数是否有要求?

答: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吗?

答:《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 提交经营申请以后多久有结果?

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制作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企业章程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6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doc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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