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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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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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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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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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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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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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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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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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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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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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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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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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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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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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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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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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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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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阳朔镇清泉路1号 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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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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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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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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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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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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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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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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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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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4 月30 日国务院令第406 号,2016 年2 月6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4月11日修改,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3 月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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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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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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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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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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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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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4月11日修改,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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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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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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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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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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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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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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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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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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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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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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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4月11日修改,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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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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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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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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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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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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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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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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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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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
第九章第一节第三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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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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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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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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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有限制,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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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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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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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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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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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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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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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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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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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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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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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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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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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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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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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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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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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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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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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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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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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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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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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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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道路运输货运站(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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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吗?
答:《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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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交经营申请以后多久有结果?
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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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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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公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制作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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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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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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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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