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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2017-12-26 15:44  (来源: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运输管理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阳朔镇清泉路1号 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8709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0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20040701日施行,2009129日予以修改颁布国务院令第548号,20160825日修改,20160825日颁布国务院令第67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2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7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11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13

实施对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企业(公司)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16

行使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必须达到拥有20辆出租汽车以上的经营规模;

2、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1倍,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有符合规定人数和相应职业资格的驾驶员,聘用各种专业人员、驾驶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并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

5、不具备上述第123项条件的应当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实行融资、合资或托管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场所、设施等与申请材料一致,符合许可条件。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对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需要配备哪些设备?

答: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 持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能否驾驶出租汽车?

答:不可以。驾驶出租汽车应持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35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需组织听证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时限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作许可证件。
    4.
送达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
监管环节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3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相符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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