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主席令第115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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