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文件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
(二)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
(三)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第八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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