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 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 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 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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