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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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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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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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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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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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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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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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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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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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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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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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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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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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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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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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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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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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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路13号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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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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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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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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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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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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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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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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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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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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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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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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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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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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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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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的18个月内,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完工,承担单位在自检通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后3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工程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自检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无新隐患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的,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终验,下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竣工终验,下达终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并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城区政府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无新隐患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城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终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
第三十条 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投资小于50万元,且以清除、固定工程为主的单个危岩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当地市、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安监等部门以及技术专家、受益单位和代表等共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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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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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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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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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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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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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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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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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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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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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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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2条规定,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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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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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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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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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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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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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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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专家查阅有关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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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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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在现场及验收会议对如下工作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有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的监理报告;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包括有工程质量检查内容的勘查、设计总结报告。
(五)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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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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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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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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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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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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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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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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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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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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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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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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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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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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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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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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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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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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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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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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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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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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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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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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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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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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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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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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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较少的治理工程是否可免验收?
答:不能,但对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
2.验收通过后是否意味治理点已安全?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经过一水文年的监测,没有新隐患出现,该治理的灾害点应当销号,可不再落实防治措施;
3.治理点附近的居民可否参加验收?
答:治理点附近居民为治理工程的直接受益群众,可以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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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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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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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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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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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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