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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2017-12-29 11:51  (来源: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将军路13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3931

监督电话

0773-882226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771日起施行20098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5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1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土资源部令64予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1号):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13

实施对象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厅本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县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本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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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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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5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1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土资源部令64予以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0

申请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方案》一式8份(含附图及附件)

2.《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或已缴存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5.《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6.其它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重要文件。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现场核查、评审。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1号)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附件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五)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矿权申请人将治理方案报告文本等有关资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批复

27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8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9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0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可以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吗?

答: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单位需要什么要求吗?

答:“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组织评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评审意见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原件

1

A4

必要

评审单位出具

由评审单位盖章

含专家组长签字的专家评审意见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复印件

1

A4

必要

相关机构出具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原件、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含审查申请登记表、委托书和缴纳保证金承诺书、编著人员分工表、内部初审意见、专家组长签字的修改说明、抽选专家通知单、评审专家签到表、照片、附图、附件,原件各1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各1

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原件

6

A4

必要

相关机构出具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光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

1

——

必要

 

 

含所有材料电子版及不少于5分钟的场地视频资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批准流程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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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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