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1号)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 “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附件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五)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矿权申请人将“治理方案”报告文本等有关资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