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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2017-12-28 17:39  (来源:阳朔县环保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50/0773-8819776

监督电话

0773—8822433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三款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桂政办〔1992156号)第一条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3.《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0188号)“四、工作步骤与内容要求 (一)工作步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的工作步骤为:1.制定《确定方案》,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跨县的由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2、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的《确定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内容要求。3.提交材料。各设区市需提交如下材料:(1)《确定方案》及相关附件。(2)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意见。(3)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意见”。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范围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申报单位(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三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桂政办〔1992156号)第一条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2.《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0188号)“四、工作步骤与内容要求 (一)工作步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的工作步骤为:1.制定《确定方案》,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跨县的由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2、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的《确定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内容要求。3.提交材料。各设区市需提交如下材料:(1)《确定方案》及相关附件。(2)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意见。(3)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意见”。

16

行使内容

1.《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桂政办〔1992156号)第一条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2.《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0188号)“四、工作步骤与内容要求 (一)工作步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的工作步骤为:1.制定《确定方案》,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跨县的由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2、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的《确定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内容要求。3.提交材料。各设区市需提交如下材料:(1)《确定方案》及相关附件。(2)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意见。(3)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意见”。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桂政办〔1992156号)第一条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2.《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0188号)“四、工作步骤与内容要求 (一)工作步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的工作步骤为:1.制定《确定方案》,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跨县的由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2、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的《确定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内容要求。3.提交材料。各设区市需提交如下材料:(1)《确定方案》及相关附件。(2)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意见。(3)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意见”。

20

申请材料

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A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技术材料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2013年修订)》第四条 (三)审议的主要事项 1.拟建或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是否符合设立或调整的条件;2.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3.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科学,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要求;4.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意见。

27

结果样本

无。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者提交材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2013年修订)》第四条 (三)审议的主要事项 1.拟建或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是否符合设立或调整的条件;2.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3.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科学,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要求;4.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核同意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2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3

总体规划及附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4

调整论证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5

音像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6

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

原件

20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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