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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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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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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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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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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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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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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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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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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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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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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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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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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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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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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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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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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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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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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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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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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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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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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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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950/0773-881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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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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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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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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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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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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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申请补办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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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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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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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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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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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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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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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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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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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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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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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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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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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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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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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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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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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遗失声明等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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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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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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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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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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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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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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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遗失声明”为原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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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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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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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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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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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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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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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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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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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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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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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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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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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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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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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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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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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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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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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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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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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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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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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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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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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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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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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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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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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么补办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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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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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等文件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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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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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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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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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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