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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
2017-12-28 17:36  (来源:阳朔县环保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排污许可

子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变更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50/0773-8819776

监督电话

0773—882243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1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 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4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6

行使内容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2. 发生除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变更,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

时限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承诺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

2.发生除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变更,办结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承诺书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 申请表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 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承诺书”为原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一)生产设施填报完整性;

(二)环保处理设施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

(三)是否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排污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见附件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排污单位哪些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628日印发)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予以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的;

3.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予以排污许可证变更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污许可证变更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打印)

申请单位盖章

 

2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3

承诺书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图.doc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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