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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017-12-28 17:34  (来源:阳朔县环保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环境监察大队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50/0773-8818024

监督电话

0773—882243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三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第一款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第三条 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七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三款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分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225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其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16

行使内容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其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环保审批手续。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一)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环保审批手续相关材料。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提供环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以及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4.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等证明材料及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重新申请

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近三年内年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3.近三年内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A4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污染源监测报告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安全、消防、卫生等证明材料须由安全、消防、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文件。

2.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材料完整,真实。

二、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现场检查标准如下:

(一)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几种?

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试生产阶段能否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65号)规定,试生产前企业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只需制定试运行计划,备齐其他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应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实质性审核、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责任: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送达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对其进行查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办事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2

环保审批手续相关材料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环保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3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4

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5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材料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6

污染源监测报告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相应资质机构出具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7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同上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流程图.doc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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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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