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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2017-12-28 17:34  (来源:阳朔县环保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50/0773-8819776

监督电话

0773—8822433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985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61日起施行,201626日,国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3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9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3

实施对象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14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按辖区设置权限。

16

行使内容

1.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19973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

申请材料

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 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3. 《报批申请》原件经申请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23

办理流程

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关于XXXX公司XXXX项目关闭(或闲置、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申请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企业所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可否申请闲置或拆除原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

答:在企业排放污水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条件且区域污水管道建设完成,可确保企业排放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原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申请时应提供闲置或者拆除原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必要性证明材料,以及闲置或者拆除原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后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方案。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督促申请单位在关闭(或闲置、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后,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2

关闭(或闲置、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要性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3

关闭(或闲置、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防止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流程图.doc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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