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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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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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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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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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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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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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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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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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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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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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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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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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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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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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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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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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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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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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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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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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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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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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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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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950/0773-881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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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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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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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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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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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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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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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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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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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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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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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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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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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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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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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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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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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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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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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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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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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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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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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报批申请、同意公开报告书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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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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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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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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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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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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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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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印制,并按照A4纸张大小折叠后附在报告书末尾;
4.报告书需加盖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二)报批申请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报批申请》、《同意公开环评文件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等均为原件,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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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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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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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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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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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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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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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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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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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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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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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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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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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环境保护局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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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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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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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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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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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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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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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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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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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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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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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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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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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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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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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项目需要重新审查环评文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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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负责重新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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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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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7个工作日内,印发审核意见,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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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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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程序的;
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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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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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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