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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017-12-25 16:55  (来源:阳朔县市容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市容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市容管理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审批业务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0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31

监督电话

0773-8829166

1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102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410通过,20077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3

实施对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410通过,20077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6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作出在阳朔县主城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等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①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②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③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④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①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②“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③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数量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要求。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是否有要求?

答:运输生活垃圾应当使用专业运输车型,密闭运输,并符合相关规定。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企业收费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交通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交通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等)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交通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生活垃圾处理场()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8

 

 

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9

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2

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doc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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