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印象阳朔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旧版) 投资阳朔 阳朔旅游
全站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城建规划
文字大小: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2017-12-29 17:54  (来源:阳朔县住建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夏下午15:00-18:00  冬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328

监督电话

07738822223

12

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3

实施对象

申请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级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6

行使内容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件应符合制图标准要求;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规范的制图标准及规范的图幅要求;

(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盖章扫描后的JPG/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和DWG格式)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报件前需要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吗?

答:需要取得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计图纸及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原件

1

按规范制图图幅要求(1:500)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机构盖章

提供设计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申请表.doc
分享到:
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11594号 桂公网安备 45032102450350号
网站标识码:450321000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