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件应符合制图标准要求;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盖章扫描后的JPG/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和DWG格式,
2.材料要求: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1.通过部门推荐方式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库;
2.根据项目的申报时间和审查进度,确定专家评审会时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选确定为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3.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
三、审查方式: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标准如下:
1.通过部门论证会或者发函给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以部门论证会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的复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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