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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017-12-29 17:52  (来源:阳朔县住建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夏下午15:00-18:00  冬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328

监督电话

077388222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13

实施对象

申请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16

行使内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件应符合制图标准要求;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符合制图规范和规定图幅的地形图或选址位置图。

2.材料要求:现状地形图须采用桂林坐标系和高程系统测绘并用红笔划出用地范围,图纸比例1:500;盖有原测绘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上位规划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现状

2.明确其与周边环境(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山体、水体、现有建筑、四邻关系等)的位置与距离;

3.明确项目用地是否完成规定的拆迁、地面平整等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样本。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什么建设活动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办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2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原件

1

按规范图幅要求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盖章

提供测绘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5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原件

1

按规范图幅要求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

提供编制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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