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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017-12-29 17:54  (来源:阳朔县住建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夏下午15:00-18:00  冬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328

监督电话

0773—88222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3

实施对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建设项目。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331通过,2016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3.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参照执行。

16

行使内容

    1.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件应符合制图标准要求;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符合制图规范和规定图幅的地形图或选址位置图选址地点地形图须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2.材料要求:现状地形图须采用桂林坐标系和高程系统测绘并用红笔划出用地范围,图纸比例1:500;盖有原测绘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3.审查要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选址论证报告须盖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章,论证依据充分,结论可信。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

2.明确其与周边环境(风景名胜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山体、水体、现有建筑、市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的位置关系与距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实地核查的内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本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如何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3、哪些选址意见书需要县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县辖区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授权委托书(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由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位于县辖区的建设项目

4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

原件

1份

规范的图幅要求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有测绘(规划)资质的机构盖章

提供测绘(规划)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6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五)

原件

1份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编制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7

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六)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非必要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七)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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