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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2017-12-28 17:39  (来源:阳朔县环保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环境监察大队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50/0773-8818024

监督电话

0773—8822433

12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

实施对象

夜间在城市市区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

14

行使层级

市级、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6

行使内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A4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3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夜间作业须公告附近居民。

2.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不得留空。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

 

2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盖章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流程图.doc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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