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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2017-12-29 17:54  (来源:阳朔县住建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夏下午15:00-18:00  冬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328

监督电话

07738822223

12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3

实施对象

申请拆除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级二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6

行使内容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相关材料真实齐全;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三)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件应符合制图标准要求;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盖章扫描后的JPG/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和DWG格式,

2.材料要求: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一)通过部门推荐方式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库;

(二)根据项目的申报时间和审查进度,确定专家评审会时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选确定为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三)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

三、审查方式: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标准如下:

(一)通过部门论证会或者发函给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以部门论证会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的复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材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批复文件。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在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提交的申请材料均需电子版和纸质版,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盖章扫描后的JPG/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和DWG格式,所有纸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完毕后根据情况留存原件或复印件。项目手续办理人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申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授权委托书、委托身份证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原件(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3

拟被拆除对象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测绘平面图(图纸为具有桂林市统一坐标的1:500地形图)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盖章

 

4

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方案及论证报告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相应建筑设计、规划编制和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盖章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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