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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2017-12-29 08:25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995790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13

实施对象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16

行使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8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信息网络安全申办条件的。

(二)已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因营业场所地址变更、法人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扩建,计算机数量变更等重要事项变更需要重新审核的。

20

申请材料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5、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方位图(标明东南西北、街道、门牌、楼层及网吧周边标志性建筑,网吧所在位置);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标明网吧内计算机(含服务器)摆放位子和对映机号、内网IP地址、计算机名)

8、技术员身份证复印件;

9、网吧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审核材料准备不齐全。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核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准许通过审核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核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准许通过审核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审核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消防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方位图(标明东南西北、街道、门牌、楼层及网吧周边标志性建筑,网吧所在位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标明网吧内计算机(含服务器)摆放位子和对映机号、内网IP地址、计算机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必要审核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8

技术员身份证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9

网吧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doc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登记表.doc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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