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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2017-12-29 08:30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城北路39

10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1974

监督电话

0773—8821974

12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9日修改)

2014729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3

实施对象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9日修改)

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6

行使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9日修改)

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20

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林木权属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当地政府

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有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

 

4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时提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时提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退耕还林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doc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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