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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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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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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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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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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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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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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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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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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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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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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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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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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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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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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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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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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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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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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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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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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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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城北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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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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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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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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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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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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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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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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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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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9日修改)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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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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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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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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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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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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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9日修改)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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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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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9日修改)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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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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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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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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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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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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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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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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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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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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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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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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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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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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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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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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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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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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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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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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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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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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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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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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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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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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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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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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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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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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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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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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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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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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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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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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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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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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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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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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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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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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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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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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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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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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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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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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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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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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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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