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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2017-12-26 14:51  (来源:阳朔县安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县级安全监管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县级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安全监管局(阳朔县城中路34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6098

监督电话

0773-8824842

12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12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自2013127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13

实施对象

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分级管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15

权限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16

行使内容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哪些建设项目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答: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比较复杂。如果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如果本自治区内跨地级市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查;地级市辖区内的由市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

3.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有有效期吗?

答: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如果期满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应该要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相关材料审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
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
送达责任: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5.发现未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依法处理的;

6.发现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7.擅自增设、变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的核发、增项、迁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补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更正程序或条件的;

8.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原件、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流程图.doc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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