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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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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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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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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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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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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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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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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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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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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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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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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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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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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和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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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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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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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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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安全监管局(阳朔县城中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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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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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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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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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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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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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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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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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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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18号令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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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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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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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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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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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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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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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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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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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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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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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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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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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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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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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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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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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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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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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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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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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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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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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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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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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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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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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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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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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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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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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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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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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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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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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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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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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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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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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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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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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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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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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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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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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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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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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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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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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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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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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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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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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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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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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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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实施安全许可的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项目是否需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未实施安全许可的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项目也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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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专篇是否需要审查?
答: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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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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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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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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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5.发现未依法开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不依法处理的;
6.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7.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书的内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补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书更正程序或条件的;
8.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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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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