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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2017-12-26 14:46  (来源:阳朔县安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县级安全监管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县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安全监管局(阳朔县城中路34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5: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6098

监督电话

0773-8824842

12

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0417日施行,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自2011121日施行;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自2013127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对象

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管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15

权限划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0417日施行,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16

行使内容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5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8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1121日起施行,20155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修正)第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八、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五、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详见附件6:《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安监管法规﹝201512号)附件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内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哪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答:有二种情况,一是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企业自身燃料使用;二是冶金、造纸等工贸企业附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只作为本企业原料使用,不对外出售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2.购买液氨配置氨水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吗?

答: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使用原生产装置增加新产品如何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应当对该生产装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许可证书送达;不予许可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7.擅自增设、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迁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补领证书、证书更正程序或条件的;

8.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4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5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6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8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10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11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12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13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流程图.doc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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