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农药经营者: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2月8日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为规范全县农药经营行为,请各农药经营者务必于2018年8月1日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农药的,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加盖公章);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电子文档采用word、jpg等格式。
三、其他事项
(一)办理流程:受理材料→现场核查→审查复核→审批办结;
(二)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补正、现场审查、整改和听证等所需的时间);
(三)办理地点:阳朔县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地址:阳朔县清泉路1号);
(四)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由自治区农业厅受理申请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县农业局备案,且其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阳朔县农业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