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开展全区婚姻收养规范化检查的通知》桂民办函〔2017〕154号)、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开展全区婚姻收养规范化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民办函〔2017〕160号)文件精神及婚姻登记业务培训教材和参照市婚姻登记处的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公示如下: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办理机关: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婚姻登记证明、原婚姻登记证件(未丢失的情况下);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三)、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根据《规范》要求,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使用。当事人应当持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档案并复印,如档案丢失的情况下,由当地档案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档案遗失、保全不妥的证明。(附件一)
2、户口簿。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
3、夫妻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各出具一份夫妻关系的证明。(附件二)
4、各自出具一份结婚证遗失的声明书。(内容:哪年哪月哪日在某地结婚登记,由于什么情况遗失结婚证等声明)
5、两个旁证以上的证婚人的旁证材料。(内容:证实哪年哪月哪日曾参加过当事人的婚礼或看到其当事人领过结婚证,且看到双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并复印证人的身份证各自一份,旁证人需签名并按上指纹)
6、当事人子女写一份声明材料证明其父母一直为夫妻关系,按上指纹印并复印子女的身份证。
7、双方持户口薄、身份证。
(四)、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婚姻登记档案中已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在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2、婚姻登记档案中未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在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据;如回原办证机关确认身份,通过单位或村(居)委会确认无误,由原办证机关确认身份签字盖章,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附件三)
3、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规范汉字,出生日期使用农历等原因,导致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回原办证机关确认身份,通过单位或村(居)委会确认无误,由原办证机关确认身份签字盖章,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附件三)
4、因书写错误,导致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现役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栏予以说明。
退伍或者转业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附件一
档案遗失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与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在我处办理结婚登记。因结婚证遗失,到我处查找结婚登记档案,经查,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档案遗失,我处目前无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纸质档案。
特此证明。
XXXX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必须加盖公章)
附件二
夫妻关系证明书
XXXX民政局:
兹有我辖区(单位)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性别X,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身份证号:XXXXXXX,性别X,在XX(县、区、乡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育有X名子(女),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截止目前,XXX和XXX一直维持夫妻关系。
特此证明。
XX 村(居)委会或单位
经办人签字盖章:
XXXX 年 XX月 XX 日
乡(镇)民政办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 日
附件三
证 明
兹有我处居民:xxxx 身份证号:
性别:x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与结婚证或档案:xxx 身份证号:
性别:x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同属一人,现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手续。
特此证明。
XX 村(居)委会或单位
经办人签字盖章:
XXXX 年 XX月 XX 日
乡(镇)民政办签字盖章:
XXXX 年 XX月 XX 日
二、补办结婚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规定办理。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身体健康情况。
(二)、户口本、身份证、三张大两寸的近期免冠合照;
(三)、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各出具一份夫妻同居关系证明(如下)
证 明
兹有我村(居)委居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XX,与XXX单位的XX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至今,生育X名子(女),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特此证明。
XXXX 村(居)委会或(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加盖公章)
乡(镇)民政办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