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 该规范包括9类21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 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 加强日 常巡查, 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 1 设立登记
1. 1. 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应提供2份) 。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 汽油、 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 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 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 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 (负责人) 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 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 属于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 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 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6) 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7)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升级规范】
(1)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2) 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 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 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 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 根据工商、 质监部门信息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并通知纳税人。
(6)建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 相关部门同步办理, 证照统一发放。
1. 1. 2-00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体加油站、 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 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 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 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升级规范】
(1)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2) 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 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 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 设立登记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1. 1. 3-00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 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 业提供)。
(4)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升级规范】
(1)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2) 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 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 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 1. 4-004 自然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 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协议原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个人基础信息登记预申请服务。
1. 1. 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 负有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 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根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交扣缴义务人签字确认, 扣缴义务人免予填写表单。
(2) 提供互联网络扣缴义务人登记预申请服务。
1. 2 变更登记
1. 2. 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 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变动的提供) 。
(4)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变动的提供)。
(5)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4) 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 提供互联网络变更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 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 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 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 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升级规范】
(1) 提供互联网络税务变更登记预申请服务。
(2) 纳税人提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 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 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 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受理;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收缴防伪税控设备, 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4) 认定管理部门取消各类税务资格,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5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1.2.4-009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 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跨县 (区) 迁入预申请服务。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1. 1-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办)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报送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实地查验, 认定管理部门审批, 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 告知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流程等事项。
(6)20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 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 1. 2-0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认定管理部门审批,
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 告知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流程等事项。
(6)20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 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 1. 3-024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 以外的其他个人、 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向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报送资料】
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实地查验, 认定管理部门审核, 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 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 征收方式认定
2. 2. 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符合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的, 税务机关予以办理。
【报送资料】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 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2-026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情况, 确定采用或调整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人申请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报送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 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政部门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并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办税服务厅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升级规范】
(1) 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 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 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 包括5类27个事项。
3.1 发票领用
3. 1. 1-040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 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 数量。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
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 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发放增值
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4) 对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
营规模、 经营模式、 行业特点、 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 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 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提示纳税人网上认证、 抄报税事项办理程序。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
反馈办理结果。
(2) 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3)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
提供资料、 口述内容, 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4)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3. 1.2-0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
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3) 单笔销售业务、 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
的证明材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填写准确, 符合的受理, 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
元的, 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4)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 领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 0 万元;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升级规范】
(1)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 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的范围。
(2)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3. 1. 3-042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
【报送资料】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同“3.1.1-040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
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 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升级规范】
(1)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
提供资料、 口述内容, 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2)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3. 1. 4-043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 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 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
报送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
(6)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
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并准予印制;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升级规范】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